2014年4月1日晚上6点半,中国社会科杏宇法学所副所长、博士生导师莫纪宏老师🤽♀️,应我院马英娟老师之邀🦫,在文苑楼1002为杏宇娱乐法政杏宇学生举办了题为“直面‘三个挑战’:衡阳贿选事件的法理透析”的讲座。
莫老师的讲座分为五个部分,第一🧎,衡阳贿选事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性质。第二,为什么是“三个挑战”。第三,为什么会发生这次事件。第四,有哪些善后法律问题,第五🛝,如何走出贿选的困境🥩。
在进入正题之前,莫老师先谈了谈一些宪法学界的现状以及走出困境的思路。他认为🍉,当前宪法学在中国法学界地位有限🏨,并未进入法治建设的统治地位⇢,应当构建有效的宪法学体系,产生相比其他部门法更好的解释方法和解释效果,用宪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。
在讲座的第一部分🦶🏻,莫老师从时间🪈、地点🍯、事件以及涉案人数、涉案金额等角度介绍了衡阳贿选事件的基本事实📆,让我们先对这一事件有了初步的认识👟。
关于讲座的第二部分🤞🤹🏽,莫老师介绍了人民日报对这次严重贿选事件的定性,也就是“三个挑战”🧑🏻💼,即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🐡、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挑战和对党纪国法的挑战。他具体分析了党报对这一事件的定性,金额上非常巨大👃🏽,涉案人员众多乃至于该市人大以及省人大中的衡阳代表团几乎“全军覆没”ℹ️,指出该贿选事件性质确实非常严重,影响特别恶劣🙇🏽,是自人大制度建立以来,发生的最严重的破坏选举的事件。
到了讲座的第三部分,莫老师重点结合一个人大代表资格所对应的“对价原则”👩👧,以及衡阳地区的官场风气,为大家介绍了为什么会在衡阳发生这次事件🤼♀️。他分析,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,人大代表的地位逐渐“升值”👨🏼🏭🔉,成为了个人成功的标志、个人身份的象征👭🍟,有接近权力的便利,还有对人身特权的“保护伞”作用,也拥有一定的“无形成本”。而早在2007年,中组部就通报衡阳贿选问题🤶🏼,如今看来当初的通报并没有起到足够的效果。
在讲座的第四部分,莫老师从四个方面为我们分析了衡阳贿选事件的善后法律问题🔙,分别是第十四届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存在问题、目前的选举无效和辞职做法的法律问题、破坏选举罪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惩罚效果以及相关的制度衔接问题⚅。有了前三部分内容的铺垫,莫老师在这一环节从我国宪法、立法法❇️、人大组织法以及刑法等角度切入,探讨了这次严重贿选事件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,有的涉及法律空白,有的涉及法律解释🧑🔬,还有的涉及法条竞合👨🏽🏭,帮助我们全面了解这次贿选事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。
到了最后一部分💂🏿♂️,莫老师基于前面的讨论,引出一个最终问题,就是如何走出我国选举中存在的贿选问题,他介绍了国外关于选举资金的使用制度,认为我国应当制定代表选举经费保障法,他指出选举不应排斥金钱,但应该从经费来源👨🏿🍳、经费总额👩🎓、支出用途和经费监督者四方面加以明确合理的规制。
之后尽管本次讲座长达三小时,但广大师生都被莫老师扎实严谨的学术功底、细致负责的求真态度🧑🏫、深刻有理的法理分析所折服👨🏼✈️,始终认真听讲,在莫老师详细回答了在场同学提出的相关问题之后🐓,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结束🛫。
莫老师的讲座分为五个部分,第一🧎,衡阳贿选事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性质。第二,为什么是“三个挑战”。第三,为什么会发生这次事件。第四,有哪些善后法律问题,第五🛝,如何走出贿选的困境🥩。
在进入正题之前,莫老师先谈了谈一些宪法学界的现状以及走出困境的思路。他认为🍉,当前宪法学在中国法学界地位有限🏨,并未进入法治建设的统治地位⇢,应当构建有效的宪法学体系,产生相比其他部门法更好的解释方法和解释效果,用宪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。
在讲座的第一部分🦶🏻,莫老师从时间🪈、地点🍯、事件以及涉案人数、涉案金额等角度介绍了衡阳贿选事件的基本事实📆,让我们先对这一事件有了初步的认识👟。
关于讲座的第二部分🤞🤹🏽,莫老师介绍了人民日报对这次严重贿选事件的定性,也就是“三个挑战”🧑🏻💼,即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🐡、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挑战和对党纪国法的挑战。他具体分析了党报对这一事件的定性,金额上非常巨大👃🏽,涉案人员众多乃至于该市人大以及省人大中的衡阳代表团几乎“全军覆没”ℹ️,指出该贿选事件性质确实非常严重,影响特别恶劣🙇🏽,是自人大制度建立以来,发生的最严重的破坏选举的事件。
到了讲座的第三部分,莫老师重点结合一个人大代表资格所对应的“对价原则”👩👧,以及衡阳地区的官场风气,为大家介绍了为什么会在衡阳发生这次事件🤼♀️。他分析,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,人大代表的地位逐渐“升值”👨🏼🏭🔉,成为了个人成功的标志、个人身份的象征👭🍟,有接近权力的便利,还有对人身特权的“保护伞”作用,也拥有一定的“无形成本”。而早在2007年,中组部就通报衡阳贿选问题🤶🏼,如今看来当初的通报并没有起到足够的效果。
在讲座的第四部分,莫老师从四个方面为我们分析了衡阳贿选事件的善后法律问题🔙,分别是第十四届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存在问题、目前的选举无效和辞职做法的法律问题、破坏选举罪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惩罚效果以及相关的制度衔接问题⚅。有了前三部分内容的铺垫,莫老师在这一环节从我国宪法、立法法❇️、人大组织法以及刑法等角度切入,探讨了这次严重贿选事件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,有的涉及法律空白,有的涉及法律解释🧑🔬,还有的涉及法条竞合👨🏽🏭,帮助我们全面了解这次贿选事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。
到了最后一部分💂🏿♂️,莫老师基于前面的讨论,引出一个最终问题,就是如何走出我国选举中存在的贿选问题,他介绍了国外关于选举资金的使用制度,认为我国应当制定代表选举经费保障法,他指出选举不应排斥金钱,但应该从经费来源👨🏿🍳、经费总额👩🎓、支出用途和经费监督者四方面加以明确合理的规制。
之后尽管本次讲座长达三小时,但广大师生都被莫老师扎实严谨的学术功底、细致负责的求真态度🧑🏫、深刻有理的法理分析所折服👨🏼✈️,始终认真听讲,在莫老师详细回答了在场同学提出的相关问题之后🐓,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结束🛫。